1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进行解读。
2023年9月,《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了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自《意见》发布后,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工作专班着手起草4项制度文件,并最终于12月19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据悉,4项制度文件对《意见》中规定的交易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有关具体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如,明确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明确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明确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应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跨市区域交易;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等等。
目前,《意见》和制度文件的试行期限均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4项制度文件试行期限与《意见》保持一致,便于统一实施、解释、修订。(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