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省情发布

“六尺巷工作法”被写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发布时间:2026/3/31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条例共8章42条,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劳动关系不断涌现,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数量不断增加,争议诉求复杂多样,化解压力日益加大。针对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地方立法补充细化争议处理规则,总结固化我省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预防、协商责任,全面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工作。

为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提出建立企业、乡镇、行业等多层次调解组织体系,明确调解期限、终止调解、调解协议的确认等内容,规范调解程序,推动柔性化解矛盾。

在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方面,条例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了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规定。

条例明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依法不得超过十五日。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

建立多元联动调解体系,有利于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高质高效化解。对此,条例规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条例还明确了调裁诉衔接内容,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来源:安徽日报)




 
友情链接
安徽省现代省情调查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551-62602569  邮箱:ahsqdy@163.com
皖ICP备17018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