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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省市县按比例分享

 
发布时间:2018/3/19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环境保护税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0%,所在市县分享50%。此举旨在落实环境保护税属地征管要求,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省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加大奖补力度,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收费政策退出历史舞台。 《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已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环保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目前,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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